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印發 《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編輯導讀: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印發《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國新出發〔2019〕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出版工作的部署,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管理,推動出版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將修訂后的《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19年6月19日
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以下簡稱“基地”)管理,強化產品內容建設,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出版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出版工作的有關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定,以出版創意策劃、內容采集加工、產品生產制作、數字內容服務、印刷復制、出版物物流配送、進出口貿易、音樂、動漫游戲等為主要發展方向,以聚集出版企業及為其提供技術支撐、原料設備供給、行業相關服務等企業為主的產業集群區域。
第三條 基地建設的總體要求是:自覺承擔“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出版導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注重統籌區域經濟發展布局和出版產業發展實際,注重統籌出版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集聚融合,注重統籌出版產品、業態、技術創新和體制機制、發展模式、管理方式創新,著力提高出版產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著力加快出版產業優化升級,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豐富、更加優質的出版產品和服務。
第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統籌基地的整體規劃、戰略發展,對基地進行認定、管理。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公室設在中宣部文改辦,具體負責基地的規劃、認定、管理及協調推動相關政策執行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地的培育、申報、日常管理及政策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基地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導向正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好出版導向關、價值取向關、格調品味關,加強原創出版和精品生產。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二)帶動性強。出版主業突出,區位優勢明顯,具有符合出版產業和新技術發展要求的研發和應用能力,且形成產業聚集,對周邊地區具有帶動、輻射作用。已實現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已入駐的出版及相關企業不少于30家,其中年營業收入大于3億元人民幣的入駐企業不少于3家。
(三)管理規范。建設規劃已經得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認可,并納入本地區總體發展規劃。須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運營管理主體,具有有利于發展和創新的體制機制和工作制度。
(四)配套完善。當地政府已經制定切實可行的配套財稅、用地、融資等優惠經濟政策,支持保障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項目實施、骨干企業培育、戰略人才引進等方面工作順利開展。有地域范圍相對集中的區域,規劃建筑面積一般應在5萬平方米以上,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2萬平方米,水、電、氣、交通、通訊等設施完備。有較完善的公共服務體系和服務平臺,可提供創業孵化、融資推介、信息交流、市場推廣、版權保護等多方面服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基地實行自愿申報的原則。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申報條件的,均可以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向國家新聞出版署申報。
鼓勵發揮地方優勢,基于區域經濟和出版產業發展實際,建設省級出版產業特色基地(園區),為建設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奠定基礎,創造條件。
第七條 申報基地認定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申請文件;
(二)發展研究報告,近期和中長期建設發展規劃;
(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運營管理主體組成情況及法人資質證明;
(四)地方政府支持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清單及相關文件;
(五)《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審核認定申請表》《入駐基地大型企業基本情況表》以及相關情況的有效證明材料;
(六)申請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進行實地考察,綜合考慮區域、結構、示范性等因素,確定擬認定基地名單并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認定的,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正式認定為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并授牌。對未達到認定標準的,一年內可申請一次復驗,符合條件的給予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 。
第九條 基地增設園區、合并、遷移等,須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報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定。
第三章 管理與激勵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應重點從以下方面加強對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務:
(一)加強內容導向管理,建立健全基地入駐單位內容產品審讀工作機制,實行審讀結果季度報告制度。
(二)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出版產品編校、印刷等質量檢查制度,對不符合國家質量管理要求的產品,應予召回、銷毀。
(三)加強重大項目管理,建立健全基地重大項目協調機制,積極推動重大項目實施,為項目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提供服務和幫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須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基地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6月30日前,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運營管理主體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基地建設發展情況,同時報送入駐企業經營概況和遵守出版法規等有關情況。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后,及時進行審核并出具相關意見;對基地建設偏離主業、發展規模嚴重萎縮或入駐企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每年8月31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將基地建設發展等有關情況及工作意見報送國家新聞出版署,同時報送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三)國家新聞出版署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報送的基地建設發展等有關情況及工作意見后,進行評估考核。根據考核評估結果研究作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命名等決定。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為一年,整改后仍不達標的,撤銷其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命名。
第十二條 基地納入國家新聞出版統計范圍。基地須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通過以下方式支持激勵基地建設:
(一)將基地的建設發展列為國家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的重要任務。
(二)在出版資源的綜合配置、重大出版工程項目的安排實施等方面,對基地予以政策傾斜,支持開展相關政策的先行先試工作。
(三)支持基地運營管理主體和基地內企業參加國家新聞出版署組織的相關培訓活動,支持組織開展基地間的交流活動,為基地內企業申報文化產業發展項目庫入庫項目等開辟綠色通道。
(四)鼓勵支持基金(文投公司)等優先支持基地內符合政策要求、具有股權(債權)融資需求的優質企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新廣出辦發〔2014〕107號)同時廢止。